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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一)細部開發計畫

節錄:「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一)細部計畫(草案)」案
依據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第7次會議修正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原始資料】細部計畫書通過版本:1001021墾丁國家公園遊一細部計畫書草案(第7次專案會議修正版本)

【資料出處】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95次會議會議記錄

第四章 課題與對策

第一節 發展潛力

一、鄰近海生館
海生館每年帶來上百萬之人潮,然至海生館旅客旅遊目的極為明確,且後灣聚落附近並無其他重要遊憩據點或住宿設施可吸引旅客進行其他旅遊活動,因此通常於海生館參觀完即會前往其他據點,當年為開闢海生館徵收私有土地向民眾宣稱將為地方帶來繁榮之願景並未實現。配合海生館興建中的濱海管理站完成後,如後灣地區能善用海生館帶來之人潮,將部分旅客留於當地延伸進行水域遊憩、生態旅遊或留宿於當地,除可提供一定工作機會外,並可帶動後灣地區之發展。

二、陸蟹生態豐富
後灣沙灘周邊海岸原生林雖極少,但本區卻仍有豐富之陸蟹生態資源,該資源如予適當保留及改善,應可作為後灣地區重要之生態旅遊資源。

三、周邊之龜山歷史及自然生態豐富
龜山緊鄰後灣聚落,除山頂展望景觀極佳外,亦蘊含豐富生態及人文資源,目前已完成龜山步道開闢,可發展為具有深度之生態旅遊活動。

四、後灣漁業文化及海洋生態
後灣地區雖港灣狹小,週邊海域漁業資源亦日趨枯竭,但豐富之潮間帶生態及傳統近海漁業文化及活動,應可作為旅遊資源之一。

五、後灣內灣海域
後灣內灣水深不深,且四季風浪皆不大,雖可供遊憩活動之海域或沙灘範圍有限,並不適宜發展高強度水域活動。

第二節 發展限制

一、後灣傳統產業沒落人口流失
隨著本區農業沒落及漁業資源枯竭,典型結合農村及漁村之聚落,因工作機會減少,青壯人口已日漸外移,因此人口結構已呈現老化之情形,因此後灣地區可從事旅遊活動之工作人力,相對較為缺乏。

二、後灣沙灘流失及水質問題
後灣沙灘隨著建港築堤及其他海岸工程,天然沙灘已部分流失,目前沙灘大小與沙質已不復以往,雖然沙灘美景仍然具有一定遊憩發展機會,但因沙灘明顯縮小,因此可發展區位及強度明顯受到限制;另後灣沙灘海域緊鄰保力溪河口,除河川帶來相當多之沈積物外,緊鄰後灣聚落之污水亦排入後灣內灣,因此加劇後灣周邊海域之污染情形。

三、後灣沙灘週邊可發展土地狹小
後灣鄰海可發展腹地,大部分已為海生館徵收開闢使用,除僅剩後灣沙灘遊憩區(一)及後灣聚落鄉村建築用地外,已幾無可提供遊憩發展之腹地。

四、陸蟹保育與高強度遊憩發展有一定限制
遊憩區(一)因區內已有豐富之陸蟹生態,基於國家公園以生態保育為優先之立場,本區開發應能保留區內原有陸蟹主要生態環境為前提下,方可進行有限度開發行為,因此本區已不宜進行全區性高強度開發行為,可開發土地面積勢必得到限縮。因此如何於兼顧陸蟹生態保育,且適當提供地方發展契機,已變成本遊憩區不易取得規劃平衡點之主要議題。

第三節 課題分析與對策研擬

一、遊憩區(一)開發與沙灘公共通行之影響

說明:
遊憩區(一)西側即緊臨後灣沙灘,地方居民一直擔憂後灣遊憩區(一)開發是否衝擊地方民眾於沙灘之通行權,以及是否影響一般遊客於沙灘之親水遊憩及觀景權益。

對策:
遊憩區(一)雖緊臨沙灘,但目前沙灘大部分範圍並非屬遊憩區(一)範圍內。另目前出入後灣沙灘主要動線為沿南側海堤外沙灘,或以本區外西南海堤外之斜坡道出入,遊憩區(一)規劃
內容即已考量以不影響後灣沙灘出入主要動線,或沙灘活動為原則。
再者本區內沙灘部分土地屬國有,且大部分為保安林土地,於細部計畫優先規劃為公共使用或保育用途後,經營上除與生態保育或保安林經營衝突之行為將予適當規範外,並不會有其他限制公眾沙灘通行情形。

二、陸蟹保育與遊憩發展

說明:
本區於國家公園成立時原為農耕環境,後因農業沒落及本遊憩區未發布細部計畫致無法開發,而使部分土地閒置,並逐漸演替為次生林之環境;另因本區地下水位高且土質為沙礫質或粉土質沙等適合陸蟹環境,因此目前已有為數眾多之陸蟹棲息其間,並為本園重要之陸蟹棲地之,且為本園兇狠圓軸蟹最重要之棲地。然遊憩區不能適當開發,除影響主要計畫規定地主一定之可開發權益外,亦扼殺後灣地區可發展之重要契機之一。因此如何保護區內陸蟹既有生態,維持區內一定陸蟹數量,並提供遊憩區適當發展機會,即為本遊憩區劃設之主要議題。

對策:
方案一:全區保留或僅低強度開發,予以劃為綠帶或保護區等不可開發土地,以保留遊憩區(一)區內現有之陸蟹棲地環境,僅南側少量無陸蟹區域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來提供沙灘遊憩服務功能;私有地部分則以陸蟹保育之公共利益遠大於原法令保障之私有財產權,故劃為公共用途後,依法予以徵收,但需面臨政府信賴保護原則與土地實際價格與徵收價明顯有落差,目前「土地徵收條例」修法方向即朝向依市價徵收,修法後應可解決土地取得正義問題,惟如因全區劃為保育用地,面臨全區徵收除對政府財政為沉重的負擔外,亦勢必面臨排擠其他保育或公設地取得及開闢之問題。

方案二:全區劃為高強度開發區,並進行全區性開發,則開發後陸蟹可能僅殘存極少數族群,或由該區內消失;因遊憩功能發揮至極限,公有地亦可收益聯合開發之直接價金利益,惟如此全區開發已違反國家公園之精神,應為不可行之方案。

方案三:本遊憩區局部開發及局部保留陸蟹棲地,本區南側為後灣人口集中區域,北側亦為海生館高強度開發區,陸蟹棲息於緊鄰高強度開發區之間,卻仍以很高密度之族群生息其間。本案可利用本區陸蟹大部份種類對於人為一定干擾之棲地仍可棲息其間之特性,思考以全區整體規劃,將陸蟹棲地較佳區域劃為陸蟹保育區,並僅劃設適度之公共設施,以增加可作陸蟹保育之綠帶面積,而為兼顧私人財產權,僅針對私有地持有面積,於對陸蟹影響較小區域劃設一定面積且集中之可開發區,如此應可兼顧後灣繁榮發展、陸蟹生態價值及既有地主權益,並可因遊憩區之適當發展,將陸蟹的生態價值及生態旅遊適度確保下兼容併存。

三、萬應公地方信仰與遊憩開發之衝突

說明:
後灣遊憩區(一)內有一國家公園成立前即存在之萬應公廟,為後灣地方信仰之一,然因該廟位處私有土地,故不論遊憩區是否開發,依法公部門並不易介入保存之議題。

對策:
因萬應公廟位處私有土地,政府機關並無法令依據要求私有地主予以保留。本案建議由本處協助,透過私有地主與社區居民對話討論,並根據全區區位規劃,倘萬應公廟影響全區發展,則協調遷移至無礙發展之區位或區外土地;如萬應公廟可規劃於適當公共設施區位,且不礙遊憩或保育之整體使用下,即協調予以就地保留。

萬應公廟因位於本區西南側,目前規劃為停車場用地或管理服務站用地,因屬公共設施用地,依分區及區位條件,廟之建物本體與公共設施使用應無太大衝突,可望於停車場內予以保留。而如私有土地可開發建築量體仍可保障下,應可兼顧區內私有土地權益、公共利益及地方信仰。

四、遊憩區(一)遊憩發展如何帶動社區繁榮

說明:
本區規劃範圍為國家公園分區中之遊憩區,為後灣地區尚可進行遊憩設施相關發展最重要之土地區位,然發展本區遊憩活動是否僅為少數開發業者受益,或者確可帶給後灣地區居民一定之經濟助益,為本區開發應面對之重要課題。

對策:
本區因水域環境可發展遊憩條件受沙灘較短、腹地較少等限制,無法發展如南灣或大灣等高強度之水域活動據點,對提供後灣工作機會或旅遊人口之助益相對有限。後灣主要計畫建議該遊憩據點應設置車站、車場、遊客服務設施、住宿設施、商業設施。目前海生館已完成開闢,但依核定計畫館內不得有旅客住宿設施,對於遊憩區發展較有助益為劃設商店用地或乙種旅館用地。其中乙種旅館用地雖可供住宿使用,但可容許使用項目相對不多,因此較無法滿足住宿旅客於住宿及餐飲以外之旅遊活動需要,而周邊之鄉建用地除地利之便外,其使用項目遠較乙種旅館用地更有彈性,因此住宿遊客所需其他商業服務,可就近由鄉建用地適度服務提供,該分區對於帶動後灣地區發展機會相對較大,故本區以劃設部分乙種旅館用地之可開發區較為適當。

另為使本遊憩區開發可提供後灣更多就業發展機會,經由保存本區內一定範圍陸蟹生態作為生態旅遊資源,則可於旅館開發直接帶動之工作機會外,再增加生態旅遊活動之工作機會。而為免過度劃設之公設壓縮綠帶面積,本區應思考於提供之適度公設外,減少大量旅客量方有需要之公共設施,如車站及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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