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1年2月2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屏東車城鄉後灣村北邊的海岸,具備優美的海岸景觀以及豐富的漁業資源,後灣人以當地豐富物產自給自足,並視自然資源為當地重要的資產。此地也為墾丁國家公園腹地,居民原期待藉由國家公園使當地自然資源得以保存,即便墾管處於1982年將此地劃定為「遊憩區」,居民長久以來仍未從事未開發,讓當地得以休養。
此地為墾丁國家公園編定之「遊憩區(一)」近年來,卻有財團收購土地,申請於此地興建京棧大飯店。墾管處也「積極要求未開發之遊憩區地主儘速開發」,否則擬於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解除遊憩區之編定。18日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上,墾管處提出「細部計畫」,表示「以利開發申請單位之依循」。
雖名為「墾丁國家公園細部計畫」,然而卻擺脫不了為京棧大飯店開發案量身訂做的疑慮。17日有立委開記者會質疑細部計畫是由開發單位提出,而當地涉及保安林為公有土地不可私用,國產局未盡責把關;委員會上,當地環團更抨擊細部計畫違反生態保育。經過一下午的討論,仍未有結論,主席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此次會議因部分訊息未釐清,包括陸蟹現有數量及監測方式、地下水位、保安林地國產局處理方式等,因此留待下一次委員會處理;林慈玲強調細部計畫應著重當地整體規劃,而非討論個案。
保安林爭議 國產局推給營建署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2010年6月11日公文,京棧申請開發範圍總面積合計3.4236公頃,其中屬國產局經管國有土地共計6筆,由屏東分處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簽訂開發契約書,期間為2009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止,有效期間為2011年3月17日。此文件同意京棧依規定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並於獲准整體開發之次日3個月內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申請「專案讓售」,但其中有3筆土地屬於「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不得讓售。
該份公文又說,其中兩筆土地涉及保安林,卻在未知為保安林的情況下已與京棧簽約,京棧也提整體開發計畫,因此國產局採取由相關主管機關續依法定程序審查其整體開發計畫,若審查結果不同意納入開發範圍,屆時屏東分處即得依開發契約第11點第2項約定局部解除契約。意即由營建署審查決定是否要繼續租、借保安林給京棧。
委員林子淩即認為不該讓營建署背黑鍋,國產局應先解決問題;民眾及環團也認為保安林不應列入開發面積分母計算,而在此情況下,開發條件改變,京棧開發案甚至應重啟環評。
墾管處應積極保育後灣陸蟹
屏東環盟會長洪輝祥批墾管處反生態、反社會正義以及反法治。他說,墾管處數度發言都說兇猛圓軸蟹、奧氏後相手蟹等並非保育類動物,開發無違國家公園保育目的。但國家公園非一般民眾,不應以動植物是否為保育類而決定保育優位。
洪輝祥表示,香蕉灣與港口溪兩處原為陸蟹保護重點,卻因台26線開發而逐漸劣化,值此之際,後灣陸蟹棲地更形重要,墾管處未意識到,也不提保育計畫,還說當地沒有保育類生物。
洪輝祥也舉陸蟹專家劉烘昌之發言表示,目前所規劃之開發區域(旅館區)才是兇猛圓軸蟹高密度棲地,而規劃預留為保育區之綠帶用地並非屬陸蟹之生存棲地,而是到海邊產卵的通道。劉烘昌接著表示,人為棲地是做不到的,此將扼殺陸蟹生態;而仰仗陸蟹提供蛋白質的海洋生物也將隨之式微。
洪輝祥說,在惟一、重要且沒有道路貫通威脅的大型陸蟹棲地上,卻蓋大飯店,還美其名要進行保育,實在是荒唐、嚴重失職。
針對京棧環評審查有條件通過,並明訂開發單位應以2007年陸蟹調查所得之單位最大量為基準,若陸蟹數量降低半數以下,開發單位必須停止施工或營運,重新環評。依據調查資料顯示,陸蟹保育隻數(不分種類)為6339-21443隻,京棧卻說只需維持3000隻數量,環團質疑不符合環評審查之條件。
洪輝祥說,墾丁國家公園第二次通盤檢討分區計畫中明訂,「遊憩區(一)開發時應擬定細部計畫並整體開發,規劃車站、野外育樂用地、停車場、一般旅館、管理室、廣場、綠地等設施用地」之規定。到了後灣案細部計畫,則將車站、野外育樂用地、停車場、廣場等4種必要公共設施拿掉,讓後灣開發案可以不必負責公共空間,並將停車場規劃在週邊道路甚至延伸到後灣社區,洪輝祥說,這大幅提高業者的開發利益,卻犧牲公共福利與後灣人的幸福。
海生館未具備留宿條件 墾管處卻為企業仗言
綠黨秘書長張宏林認為,國產局2009年即知京棧開發案中包括2筆保安林,卻仍以不知情處理,質疑政府行政效率。
而墾管處在京棧開發案中曾表示,「提醒國產局注意解除(或撤銷)與業者之土地同意申請開發契約是否可能造成糾紛,因為開發單位深切認知『遊一』土地須整體開發,故於蒐購私有土地時曾遇瓶頸,忍痛高價收購最後幾筆土地......如果國有土地未能納入開發範圍將造成全案被退回」(出處:「研商京棧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開發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問題」會議記錄,2009年10月30日)。
亦即,墾管處明白、知道保安林是國有土地,並將影響開發案之發展,體貼財團之情溢於言表,張宏林即認為,在保育方面卻未看到墾管處如此懇切之情,質疑墾管處立場。
時空條件改變 應重新定位後灣保育地位
京城集團技術總監陳添進表示,第一次申請即取得村人的同意,2008年曾行文給國產局之後才納入整體規劃;知道保安林為不可私有,規劃為綠帶並未違背公共利益。
墾管處於1980年代及將後灣劃定為遊憩區,又以海生館帶來住宿的需求未被滿足,而認為當地應蓋大型旅館。洪輝祥表示,海生館並沒有吸引旅客住宿的條件,當地並沒有商店,喜愛生態旅遊的背包客會到後灣找民宿住,團進團出的旅遊團,也會轉往墾丁大街住宿。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表示,墾丁國家公園於1982年成立,當初可能因種種因素而將後灣劃設為遊憩區,但經過這麼多年,時空背景改變了,應該更務實的來看此地是否還適合為遊憩區或生態保護區。而條件不同之下,飯店是否還需要,並且蓋了飯店影響當地民宿生存,也應納入思考。
原文引用:http://e-info.org.tw/node/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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